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合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公合
訴訟代理人 吳瑋凡
被 告 林昆龍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有關兩造間瑕疵責任歸屬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