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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方介立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莊忠憲 

被      告  國泰三育新村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迪健 
訴訟代理人  黃麗卿 
被      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桂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魏妤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傑康清潔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所提109年10月29日派工單上「42-44不可排後雨遮 排大門口明管」內容之記載緣由、施作時有無遵照該記載(如有必要請檢附證明),繕本逕送原告及被告國泰三育新村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