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溪地庭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