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
原 告 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顏伯勳律師
被 告 寶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