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三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0元(計算式:車輛修繕費用40萬元+減少價金40萬元+損害賠償30萬元=1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