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嫥盈
上列原告曾維真與被告柯嫥盈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