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白彥倫
被 告 文山芳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枝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珍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院區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