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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華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段培琛 

被      告  鄭依雯即鄭子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鄭子鈞之繼承人鄭依雯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宣示判決後,被告鄭子鈞於113年2月19日死亡,繼承人為鄭依雯,有戶籍資料可稽。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鄭子鈞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倘本件另有拋棄繼承,請盡速向本院陳報。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