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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原      告  洪守坿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被  告  及  
訴訟代理人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5時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及除被告王金塗以外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廖美玲聲請承當被告王金塗之訴訟,具狀表示是否同意。
四、請被告宏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提出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願依被告公司113 年12月2日陳報狀所列分割方案與被告公司維持共有,並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編號
被告
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
備註
姓名
住居所
1
王辰雄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源銘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2
王國睿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雅筠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1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3
王賢源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4
王朝萬
新北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黃美麗  
住○○市○○區○○路○段000○0號14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5
王朝川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里村○○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英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6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南城
住○○市○○區○○街00號1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7
王志榮
住○○市○○區○○路00號7樓


8
王志河
住○○市○○區○○街00巷0號


9
王金城
住○○市○○區○○路00號2樓


10
王寶秀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11
王麒諠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五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吳燦   
住○○市○○區○○路00號6樓


12
林劉秀娘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3
劉家禎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


14
陳秀嬪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複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住○○市○○區○○○路0段
 0號5樓506室

15
王金塗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住○○市○○區○○路00號10樓


16
王玠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7
王月
住○○市○○區○○路00號二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8
宏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人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楊為榮、杜俊毅、楊馥
華、杜佳樺、杜明娟、王彩涓之承當訴訟人

19
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楊為榮、杜俊毅、楊馥
華、杜佳樺、杜明娟之承當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