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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03號
原      告  陳容芳  


被      告  林信男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秀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徐一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炫麟(民國113年4月18日終止委任)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4,817元,及被告甲○○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4,8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店客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俊雄,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本院卷一第437頁;本院卷三第65至66頁),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依職權以裁定命乙○○承受訴訟,有裁定可參(本院卷三第69至70頁),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以甲○○為被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於112年10月26日追加新店客運公司為被告(本院卷一第293至305頁),並於114年7月17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8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三第421頁),就追加新店客運公司為被告部分,因甲○○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中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425頁),訴訟資料均可援用,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就聲明變更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甲○○於111年3月18日13時26分許,駕駛新店客運公司所屬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A車)搭載原告等乘客沿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橋外側車道往新店市區○○○○○○○○000000號燈桿,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其當時精神狀態及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訴外人林文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B車)搭載訴外人黃奕沛沿新北市○○區○○○○○○道○○○○○○○○○○○○○○號誌,致甲○○駕駛之A車車頭撞及林文潭駕駛之B車車尾,林文潭駕駛之B車再往前追撞訴外人蕭清元駕駛之訴外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C車),原告因之摔倒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之傷害(下稱本件交通事故),另亦受有「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
 ㈡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肇因於甲○○駕駛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甲○○顯有過失;又A車為新店客運公司所有,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在執行職務,新店客運公司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因上開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下列原告所受損害合計600,812元:
 ⒈醫療費用34,844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持續接受治療及復健,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
 ⒉交通費用5,814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因有回診、購買營養品之必要,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交通費用。
 ⒊輔具費用10,160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輔具費用。因浴廁蹲坐、起身困難,須手杖輔助;且因復健治療,有使用熱敷設備熱敷患部之必要;醫師建議原告使用護具固定,故購買挺腰護具;另因原告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前往醫院就診、復健均須使用口罩,故亦有購買口罩之必要。
 ⒋營養品費用19,994元:醫師建議原告服用營養品幫助傷口修復,且因原告聘請之照護人員於疫情期間不願意進屋內,只願幫忙代購物品,故原告只能透過服用營養品補充營養,因而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營養品費用。
 ⒌看護費用30,000元:原告為逾70歲之獨居長者,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醫師建議需他人照料日常生活,因適逢新冠肺炎疫情,原告無法尋得願意到府照料原告之照護人員,僅得聘請一願意協助原告代購日常生活用品及辦理相關生活事務之人員,時薪約定為每小時300元,每3小時,原告因而支出1個月看護費用30,000元。
 ⒍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前身體康健,時常出國旅遊、參與戶外及教會活動,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導致浴廁蹲坐、起身困難,亦無法提起重物,且因患部疼痛,數個夜晚無法安眠,行走或起身站立均須依靠手杖及護具輔助,若逢氣溫變化,患部更會疼痛加劇,生活自理能力大幅降低,身體病痛難以言喻。且原告頻繁出入醫療院所復健,身體虛弱、行動不便時僅能食用營養品果腹,生活品質大受影響,受有嚴重之精神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8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
 ㈠對於甲○○就本件交通事故有過失,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中均不爭執。然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坐於A車後門上車左側第一排座位(下稱系爭座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且新店客運公司已有在系爭座位前貼上「請繫安全帶」之標語,原告未繫安全帶應與有過失。
 ㈡再者,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應為其舊疾,與本件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原告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輔具費用、營養品費用、看護費用部分,均非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醫師亦未建議原告服用營養品;精神慰撫金部分,請審酌原告傷勢程度、兩造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酌定適當之數額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本院卷三第424至425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甲○○於111年3月18日13時26分許,駕駛A車搭載原告等乘客沿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橋外側車道往新店市區○○○○○○○○000000號燈桿,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其當時精神狀態及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林文潭駕駛B車搭載黃奕沛沿新北市○○區○○○○○○道○○○○○○○○○○○○○○號誌,致甲○○駕駛之A車車頭撞及林文潭駕駛之B車車尾,林文潭駕駛之B車再往前追撞蕭清元駕駛之C車,原告因之摔倒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之傷害;黃奕沛因之受有左側第四根肋骨硬軟骨交界處錯位及前胸壁挫傷、胸痛、肋膜痛、呼吸短促、頸椎第六七節椎間盤突出、頸部及左胸部損傷、頸椎神經根壓迫之傷害。
 ⒉甲○○因本件交通事故,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判處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本件刑案)。
 ⒊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中。
 ⒋原告迄今尚未因本件交通事故領取強制險理賠。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勢,是否係因本件交通事故所致?
 ⒉原告所受下列損害賠償項目之金額計算及計算標準,有無理由?
  ⑴醫療費用34,844元(附表一,本院卷三第95至109頁)。
  ⑵交通費用5,814元(附表二,本院卷三第111至123頁)。
  ⑶輔具費用10,160元(附表三,本院卷一第341頁)。
  ⑷營養品費用19,994元(附表四,本院卷一第343頁)。
  ⑸看護費用30,000元。
  ⑹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⒊原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有無未繫安全帶之與有過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甲○○就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與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
 ⒈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業據提出臺大醫院111年9月5日診字第1110970492號診斷證明書為佐(本院卷一第441頁)。被告否認上開傷害與本件交通事故間之因果關係,故原告應就甲○○之過失與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上開事實經本院函詢臺大醫院,臺大醫院已說明:「三、依據病歷記載,丙○○女士(以下簡稱陳女士)於101年3月12日經X光檢查顯示有第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骨科門診醫師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二星期治療下背痛並安排骨質密度檢查,惟病歷未記載醫師建議陳女士接受何種治療。陳女士於二週後(101年3月26日)複診,依據病歷記載其骨質密度檢查發現骨質缺少,醫師並未繼續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治療,只給予睡前鎮靜安眠藥一個月。之後於101年間陳女士未再有骨科門診就診紀錄及任何於骨科接受第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症狀相關治療紀錄。四、陳女士於111年3月25日、111年9月5日至本院接受復健治療,診斷書醫囑載明:『建議持續追蹤治療』,此醫囑建議為依據陳女士於111年3月25日及111年9月5日就診時,主述下背痛症狀所提供之建議。陳女士111年3月25日就診主訴為111年3月18日因公車突然剎車、滑到座位前面後造成下背痛。陳女士101年時並未因為下背相關問題至復健部就診,故未曾提供相關建議。五、依據111年3月25日、111年9月5日陳女士至本院復健部就診紀錄,在111年3月18日公車事故後,陳女士有下背痛症狀,且延伸到兩側大腿後側,走路走太久不舒服,但臨床檢查沒有肌力下降或其他明顯神經功能異常,上述症狀可能來自於第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或者該次外傷,分辨不易,疼痛症狀可能對於日常生活造成困擾,但無證據顯示陳女士因該症狀需專人協助照料基本日常生活(如行走、進食、盥洗、如廁)。」此有臺大醫院113年6月14日校附醫秘字第1130902604號函暨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復意見表(下稱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可憑(本院卷二第43至46頁)。依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上開說明,可見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雖為101年間3月間固有之舊疾,然醫師當時僅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2星期治療其下背痛並安排骨質密度檢查,此後並未建議原告接受何種治療,原告後續亦未就此症狀繼續於臺大醫院有任何治療紀錄;嗣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1週之111年3月25日,原告始再次因「下背痛」症狀至臺大醫院復健部就診,而原告於101年間並未因下背相關問題至復健部就診,復依原告該次就診紀錄,原告確有「下背痛」症狀,且延伸到「兩側大腿後側」;佐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此有耕莘醫院111年3月18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號乙種診斷證明書可證(本院卷一第439頁),其受傷部位包含右側髖部,與原告疼痛部位大致相符,堪認原告之舊疾因本件交通事故再次造成「下背痛」症狀,且其疼痛部位有延伸擴大之情形,縱然該舊疾之發生與本件交通事故無關,然甲○○之過失行為造成原告舊疾復發且有惡化情形,故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與甲○○之過失行為間應有因果關係。被告空言爭執而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反證原告上開傷害非本件交通事故所致,難認可採。
 ㈡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2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業經認定如前。準此,甲○○駕駛A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既經認定,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爰就原告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⑴醫療費用34,84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上開傷害有持續追蹤治療之必要,且經醫師建議繼續復健治療,此觀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即明,亦有耕莘醫院111年3月18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號乙種診斷證明書、健維骨科診所112年11月21日及113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可憑(本院卷一第439、455、457頁),故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須持續回診、復健,應屬有憑。
   ②原告主張其支出醫療費用34,844元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為佐,其中附表一編號135之473元、編號259之50元部分未提出醫療費用單據,尚難准許,編號25包含與原告請求附表三編號3之輔具費用重複之費用3,880元,亦難認有據,其餘經核均為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所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故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合計30,441元(計算式參附表一),應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⑵交通費用5,81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回診、復健之必要,業已說明如前,原告因仍有持續回診之需求,然原告並未舉證其傷勢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而原告因回診、復健所支出之交通成本,仍屬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併審酌原告住所、原告就診之醫療院所(耕莘醫院、臺大醫院、健維骨科診所、萬芳醫院)均可透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到達,故本院認原告以大眾運輸工具(捷運、公車)之交通費用計算原告之交通成本,尚屬合理。而原告主張自其住所往返耕莘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8元、來回16元;往返臺大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及捷運,公車單程8元、捷運單程6元,合計14元,來回28元;往返健維骨科診所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8元、來回16元;往返萬芳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16元、來回32元等情,被告對此金額之計算方式均未提出爭執,本院認以此方式計算原告所受交通費用之損害,應屬可採。
   ②原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交通費用,分述如下:
    ❶耕莘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交通費用,其中編號5為單程,其餘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24元,應有理由。
    ❷臺大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7至18所示交通費用,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336元,應有理由。
    ❸健維骨科診所: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19至207所示交通費用,均為來回,除編號160部分並無與附表一對應之就診紀錄外,其餘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3,008元,應有理由。
    ❹萬芳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208至228所示交通費用,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672元,應有理由。
    ❺至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1至4之交通費用,並未說明其搭乘計程車之乘車目的為何,難認與本件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另附表二編號229至261之交通費用,係因原告購買營養品所支出之交通費用,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並無服用營養品之必要(理由參下⑷),故此部分交通費用之請求,亦無理由。
    ❻承此,原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交通費用合計4,040元(計算式參附表二),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⑶輔具費用10,160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復健治療及使用護具固定之必要,有健維骨科診所111年9月16日、112年11月21日、113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可佐(本院卷一第61、455、457頁),則原告購買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輔具,分別用以輔助日常生活之活動、熱敷復健治療及固定患部,因而支出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輔具費用合計9,760元(計算式參附表三),應屬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故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
   ②至原告請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輔具費用,縱然原告至醫療院所就診、復健期間時值新冠肺炎疫情,而有配戴口罩之必要,然原告即使於該期間毋庸前往醫療院所,如有出門仍有配戴口罩之需求,故此應屬原告日常生活本應支出之費用,難認與本件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無理由。
  ⑷營養品費用19,99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服用附表四所示營養品之必要,並以附表四所示證據為憑。經查,觀諸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說明:「腰椎滑脫為常見X光變化,如果有症狀時,會依據症狀輕重,建議藥物、復健或者注射治療;若嚴重滑脫、不穩定或者影響神經功能明顯時,可能建議手術。目前醫療文獻沒有建議使用特定營養品以加速傷勢復原。通常醫師會依據滑脫與症狀嚴重度來建議後續的追蹤與治療。(本院卷第43至46頁)」,可見縱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揭傷害,依目前醫療文獻亦無服用特定營養品以加速傷勢復原之必要,故原告請求營養品費用19,994元,應無理由。
   ②至於健維骨科診所雖覆稱:「因考量病患年事已高,且當時跌倒之後行動不便,故建議除了消炎止痛藥及復健治療之外,需使用背架護具固定治療,另外暫時由他人全日照料日常生活。亦可補充高蛋白之營養品(例如亞培安素)幫助傷勢之復原。」有健維骨科診所113年5月14日回函可參(本院卷二第37頁),然健維骨科診所建議原告補充高蛋白之營養品,係因考量原告年事已高,並非說明該營養品對於傷勢治療在臨床上有何必要性,故健維骨科診所上開建議,應不足採。
  ⑸看護費用30,000元,有無理由?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專人照顧必要,固據提出健維骨科診所112年11月21日診斷證明書為憑(本院卷一第455頁),然健維骨科診所建議原告由他人照料日常生活,係因考量其年事已高,而非因其所傷勢有何無法自理生活之具體情形,此觀健維骨科診所113年5月14日回函自明;佐以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說明:「疼痛症狀可能對於日常生活造成困擾,但無證據顯示陳女士因該症狀需專人協助照料基本日常生活(如行走、進食、盥洗、如廁)。」則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應無專人照顧之必要,故原告請求看護費用30,000元,應無理由。
  ⑹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有無理由?
   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揭損害,而甲○○就本件交通事故有駕駛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已說明如前,原告自受有精神上痛苦而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甚明。經查,原告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已退休,無扶養未成年子女(本院卷一第209頁),甲○○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白天兼職加油站,晚上開公車,已婚,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本院卷一第209頁)。
   ③本院審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本院限閱卷)、甲○○加害行為即本件過失駕駛行為、原告所受傷害之傷勢程度、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頻繁回診接受治療及復健,且持續時間歷時非短,顯見原告確實因本件交通事故飽受身體病痛折磨,其精神所受痛苦應屬非輕;併參以甲○○前於本件刑案審理中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亦不爭執其有過失,然其卻於本院審理中始對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爭執因果關係,反於其在本件刑案已全部坦承之陳詞;併佐以甲○○於本院審理中多次經本院諭知應遵期提出書狀,均未積極尊期提出而反覆無視本院諭示(本院卷一第288頁;本院卷三第59、311頁)之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能准許。
 ⒊據此,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額合計為194,241元【計算式:醫療費用30,441元+交通費用4,040元+輔具費用9,760元+精神慰撫金150,000元=194,241元】。
 ㈢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額: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辯稱原告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未繫安全帶之與有過失等節,為原告所否認(本院卷三第423頁)。經查,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坐於系爭座位,此為兩造所陳明(本院卷三第263、423頁),而新店客運公司已於系爭座位前張貼「請繫安全帶」之標語,有照片可憑(本院卷三第271頁),足認此應為原告與新店客運公司間旅客運送契約之內容,故乘坐系爭座位之乘客應繫安全帶。原告雖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已忘記當時有無繫安全帶等語(本院卷三第423頁),然觀諸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製作之警詢筆錄及談話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74號卷【下稱偵卷】第20、67頁),原告已明確回答其當時並未繫安全帶,且原告係自系爭座位向前摔倒至地上,亦為原告所陳明(本院卷三第424頁),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A車係自後方追撞靜止之B車,B車再向前推撞靜止之C車,而A車車速經甲○○於事發後警詢時自陳約為時速40公里(偵卷第13頁),倘若原告有繫妥安全帶,衡諸常情,原告於A車發生碰撞時,應不至於整個人向前摔倒,而能受安全帶之保護留在系爭座位上;佐以原告所受傷勢,除「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外,其餘「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均屬原告四肢之外傷,應為原告自系爭座位向前摔倒所致,故堪認原告未繫安全帶之行為,對於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應與有過失。
 ⒊本院衡酌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經過、過失情節、程度及肇事原因力之強弱等一切情狀,認甲○○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比例應高於原告,且應負主要過失責任,方屬公允,而認本件事故應由原告、甲○○各負擔10%、90%之過失責任,並依上開過失比例酌減甲○○之賠償責任。準此,依上開過失比例酌減甲○○之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甲○○賠償之金額應為174,817元【計算式:194,24190%=174,8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㈣原告請求新店客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應有理由:
 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甲○○為新店客運公司之受僱人,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甲○○在執行職務中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新店客運公司並未證明其對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原告請求新店客運公司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2月17日送達甲○○(附民卷第7頁)、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0月31日送達新店客運公司(本院卷一第381頁),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74,8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甲○○翌日即112年2月18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新店客運公司翌日即112年11月1日起算之5%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醫療院所
科別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3月18日
耕莘醫院
急診外科
550元
本院卷一第65頁

2
111年3月18日
耕莘醫院
急診外科
200元
本院卷一第65頁

3
111年3月23日
臺大醫院
外科
520元
本院卷一第69頁

4
111年3月25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69頁

5
111年3月25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1頁

6
111年3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3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7
111年4月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3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8
111年4月1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5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9
111年4月1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5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10
111年4月20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1頁

11
111年4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7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12
111年9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67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3
111年9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90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14
111年9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5
111年9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6
111年9月1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7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7
111年9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9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8
111年9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9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9
111年9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0
111年9月2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1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21
111年9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2
111年9月2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1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23
111年9月2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5頁

24
111年9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5
111年10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4,03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含醫藥費150元、護腰費用3,880元(與附表三編號3重覆)
26
111年10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3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27
111年10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8
111年10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3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29
111年10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5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0
111年10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1
111年10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2
111年10月1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5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3
111年10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7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4
111年10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35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35
111年10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6
111年10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7
111年10月20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5頁

38
111年10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70元
本院卷一第77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39
111年10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0
111年10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1
111年10月2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7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2
111年10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3
111年10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9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4
111年10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45
111年11月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9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6
111年11月2日
耕莘醫院
醫療事務
20元 
本院卷一第67頁

47
111年11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8
111年11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1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9
111年11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0
111年11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1
111年11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1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52
111年11月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7頁

53
111年11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4
111年11月1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3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55
111年11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6
111年11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57
111年11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3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58
111年11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59
111年11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0
111年11月1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5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1
111年1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2
111年11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3
111年11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4
111年11月2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5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5
111年11月2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7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6
111年11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67
111年11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8
111年11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9
111年11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70
111年12月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9頁

71
111年12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7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2
111年12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9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3
111年12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74
111年12月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9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5
111年12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76
111年12月1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1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7
111年12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1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8
111年12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9頁

79
111年12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80
111年12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81
111年12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82
111年12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83
111年12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4
111年1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85
111年12月2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6
111年1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87
111年1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88
111年12月2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9
111年12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0
112年1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91
112年1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92
112年1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3
112年1月1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94
112年1月1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81頁

95
112年1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6
112年1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97
112年1月1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5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98
112年1月1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5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99
112年1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00
112年1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1
112年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2
112年1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3
112年1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7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4
112年2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05
112年2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06
112年2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7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7
112年2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08
112年2月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9
112年2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81頁

110
112年2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11
112年2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12
112年2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13
112年2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14
112年2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5
112年2月2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7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6
112年2月2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7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7
112年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118
112年2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9
112年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0
112年3月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21
112年3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2
112年3月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35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123
112年3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4
112年3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5
112年3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6
112年3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3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7
112年3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3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8
112年3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9
112年3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30
112年8月11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473元
本院卷三第125頁

131
112年8月16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三第125頁

132
112年8月16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三第127頁

133
112年8月1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三第127頁

134
112年8月19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三第129頁

135
112年8月19日
萬芳醫院

473元
原告未提出單據
136
112年8月21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3頁

137
112年8月23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303元
本院卷三第131頁

138
112年8月2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5頁

139
112年8月2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7頁

140
112年9月11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57頁

141
112年9月11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一第357頁

142
112年9月1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59頁

143
112年9月1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一第359頁

144
112年9月22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1頁

145
112年9月27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1頁

146
112年9月2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3頁

147
112年10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720元
本院卷一第363頁

148
112年10月4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5頁

149
112年10月1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365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0
112年10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367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1
112年10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2
112年10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3
112年10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4
112年10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155
112年11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6
112年11月1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7
112年11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8
112年11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9
112年11月1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60
112年1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400元
本院卷二第21頁

161
112年11月24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二第25頁

162
112年11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3
112年11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4
112年12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5
112年1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6
112年12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7
112年12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8
113年1月2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169
113年1月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5頁

170
113年1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二第27頁

171
113年1月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2
113年1月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7頁

173
113年1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4
113年1月10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9頁

175
113年1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6
113年1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7
113年1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8
113年1月1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9頁

179
113年1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0
113年1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1
113年1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2
113年1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3
113年2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4
113年2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5
113年2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6
113年2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7
113年2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8
113年2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9
113年2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0
113年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1
113年2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2
113年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3
113年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4
113年2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5
113年3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6
113年3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7
113年3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3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8
113年3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9
113年3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0
113年3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1
113年3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2
113年3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3
113年3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4
113年3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5
113年3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6
113年3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7
113年3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8
113年4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9
113年4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0
113年4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1
113年4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2
113年4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3
113年4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4
113年4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5
113年4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6
113年4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7
113年4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8
113年4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9
113年4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0
113年4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1
113年4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30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2
113年4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3
113年4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4
113年4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5
113年4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6
113年4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7
113年4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8
113年4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9
113年4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0
113年5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1
113年5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2
113年5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3
113年5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4
113年5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5
113年5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6
113年5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7
113年5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0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8
113年5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9
113年5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0
113年5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1
113年5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2
113年5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3
113年5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4
113年5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5
113年5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6
113年5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7
113年5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8
113年5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9
113年5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0
113年5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1
113年5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2
113年5月3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3
113年6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4
113年6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5
113年6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6
113年6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7
113年6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8
113年7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9
113年7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原告未提出單據
260
113年7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1
113年7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2
113年7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3
113年7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4
113年7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5
113年7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6
113年8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7
113年8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8
113年8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9
113年8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0
113年8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1
113年8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2
113年8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3
113年8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4
113年8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5
113年8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6
113年8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7
113年8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8
113年8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9
113年8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0
113年8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1
113年8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2
113年8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3
113年9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4
113年9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5
113年9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6
113年9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7
113年9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8
113年9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9
113年9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0
113年9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1
113年9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2
113年9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3
113年10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總計
30,441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34,844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30,441元,計算式:34,844元(附表一總合)-3,880元(編號25)-473元(編號135)-50元(編號259)=30,441元。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乘車目的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9月5日
未主張
31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2
111年9月5日
305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3
111年9月15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4
111年9月15日
315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編號1至4小計
1,230元


5
111年3月18日
回診(耕莘醫院)
8元

單程
6
111年11月2日
16元




編號5至6小計
24元


7
111年3月23日
回診(臺大醫院)
28元


8
111年3月25日
28元


9
111年4月20日
28元


10
111年9月5日
28元


11
111年9月28日
28元


12
111年10月20日
28元


13
111年11月8日
28元


14
111年12月1日
28元


15
111年12月15日
28元


16
112年1月10日
28元


17
112年2月7日
28元


18
112年3月9日
28元




編號7至18小計
336元


19
111年9月14日
回診(健維骨科診所)
16元


20
111年9月17日
16元


21
111年9月19日
16元


22
111年9月24日
16元


23
111年9月27日
16元


24
111年9月29日
16元


25
111年10月1日
16元


26
111年10月4日
16元


27
111年10月8日
16元


28
111年10月11日
16元


29
111年10月17日
16元


30
111年10月18日
16元


31
111年10月19日
16元


32
111年10月20日
16元


33
111年10月24日
16元


34
111年10月26日
16元


35
111年10月29日
16元


36
111年11月2日
16元


37
111年11月4日
16元


38
111年11月5日
16元


39
111年11月10日
16元


40
111年11月12日
16元


41
111年11月14日
16元


42
111年11月16日
16元


43
111年11月17日
16元


44
111年11月21日
16元


45
111年11月22日
16元


46
111年11月23日
16元


47
111年11月26日
16元


48
111年11月28日
16元


49
111年11月29日
16元


50
111年11月30日
16元


51
111年12月8日
16元


52
111年12月10日
16元


53
111年12月16日
16元


54
111年12月20日
16元


55
111年12月21日
16元


56
111年12月22日
16元


57
111年12月24日
16元


58
111年12月27日
16元


59
111年12月28日
16元


60
111年12月30日
16元


61
112年1月2日
16元


62
112年1月9日
16元


63
112年1月13日
16元


64
112年1月14日
16元


65
112年1月19日
16元


66
112年1月20日
16元


67
112年1月21日
16元


68
112年1月30日
16元


69
112年2月1日
16元


70
112年2月2日
16元


71
112年2月4日
16元


72
112年2月8日
16元


73
112年2月9日
16元


74
112年2月10日
16元


75
112年2月11日
16元


76
112年2月24日
16元


77
112年2月28日
16元


78
112年3月1日
16元


79
112年3月13日
16元


80
112年3月28日
16元


81
112年11月21日
16元


82
112年11月25日
16元


83
112年11月27日
16元


84
112年12月26日
16元


85
112年12月27日
16元


86
112年12月29日
16元


87
112年12月30日
16元


88
113年1月4日
16元


89
113年1月9日
16元


90
113年1月11日
16元


91
113年1月12日
16元


92
113年1月13日
16元


93
113年1月16日
16元


94
113年1月17日
16元


95
113年1月19日
16元


96
113年1月20日
16元


97
113年2月5日
16元


98
113年2月6日
16元


99
113年2月7日
16元


100
113年2月20日
16元


101
113年2月21日
16元


102
113年2月22日
16元


103
113年2月23日
16元


104
113年2月24日
16元


105
113年2月26日
16元


106
113年2月27日
16元


107
113年2月28日
16元


108
113年2月29日
16元


109
113年3月1日
16元


110
113年3月4日
16元


111
113年3月15日
16元


112
113年3月16日
16元


113
113年3月19日
16元


114
113年3月21日
16元


115
113年3月22日
16元


116
113年3月23日
16元


117
113年3月25日
16元


118
113年3月26日
16元


119
113年3月27日
16元


120
113年3月29日
16元


121
113年4月1日
16元


122
113年4月2日
16元


123
113年4月3日
16元


124
113年4月4日
16元


125
113年4月5日
16元


126
113年4月6日
16元


127
113年4月8日
16元


128
113年4月9日
16元


129
113年4月10日
16元


130
113年4月11日
16元


131
113年4月12日
16元


132
113年4月13日
16元


133
113年4月15日
16元


134
113年4月16日
16元


135
113年4月19日
16元


136
113年4月20日
16元


137
113年4月22日
16元


138
113年4月23日
16元


139
113年4月24日
16元


140
113年4月27日
16元


141
113年4月29日
16元


142
113年4月30日
16元


143
113年5月1日
16元


144
113年5月2日
16元


145
113年5月3日
16元


146
113年5月4日
16元


147
113年5月6日
16元


148
113年5月7日
16元


149
113年5月8日
16元


150
113年5月9日
16元


151
113年5月11日
16元


152
113年5月13日
16元


153
113年5月14日
16元


154
113年5月15日
16元


155
113年5月16日
16元


156
113年5月17日
16元


157
113年5月18日
16元


158
113年5月20日
16元


159
113年5月21日
16元


160
113年5月22日
16元

並無與附表一對應之就診紀錄
161
113年5月23日
16元


162
113年5月24日
16元


163
113年5月25日
16元


164
113年5月27日
16元


165
113年5月28日
16元


166
113年5月31日
16元


167
113年6月4日
16元


168
113年6月5日
16元


169
113年6月6日
16元


170
113年6月7日
16元


171
113年6月17日
16元


172
113年7月6日
16元


173
113年7月8日
16元


174
113年7月9日
16元


175
113年7月12日
16元


176
113年7月13日
16元


177
113年7月15日
16元


178
113年7月20日
16元


179
113年7月22日
16元


180
113年8月1日
16元


181
113年8月3日
16元


182
113年8月6日
16元


183
113年8月8日
16元


184
113年8月9日
16元


185
113年8月12日
16元


186
113年8月13日
16元


187
113年8月14日
16元


188
113年8月15日
16元


189
113年8月16日
16元


190
113年8月17日
16元


191
113年8月19日
16元


192
113年8月20日
16元


193
113年8月21日
16元


194
113年8月22日
16元


195
113年8月23日
16元


196
113年8月24日
16元


197
113年9月4日
16元


198
113年9月5日
16元


199
113年9月6日
16元


200
113年9月9日
16元


201
113年9月11日
16元


202
113年9月13日
16元


203
113年9月18日
16元


204
113年9月19日
16元


205
113年9月25日
16元


206
113年9月26日
16元


207
113年10月8日
16元




編號19至207小計
3,024元

扣除編號160部分,本判決准許金額為3,008元。
208
112年8月11日
回診(萬芳醫院)
32元


209
112年8月16日
32元


210
112年8月18日
32元


211
112年8月19日
32元


212
112年8月21日
32元


213
112年8月23日
32元


214
112年8月25日
32元


215
112年9月11日
32元


216
112年9月13日
32元


217
112年9月15日
32元


218
112年9月22日
32元


219
112年9月27日
32元


220
112年9月28日
32元


221
112年10月4日
32元


222
112年11月24日
32元


223
113年1月2日
32元


224
113年1月3日
32元


225
113年1月5日
32元


226
113年1月8日
32元


227
113年1月10日
32元


228
113年1月15日
32元




編號208至228小計
672元


229
111年8月30日
買營養品
16元


230
111年9月1日
16元


231
111年9月5日
16元


232
111年9月6日
16元


233
111年9月7日
16元


234
111年9月8日
16元


235
111年9月9日
16元


236
111年9月10日
16元


237
111年9月12日
16元


238
111年9月13日
16元


239
111年9月16日
16元


240
111年9月29日
16元


241
111年10月12日
16元


242
111年10月17日
16元


243
111年10月21日
16元


244
111年10月27日
16元


245
111年11月1日
16元


246
111年11月4日
16元


247
111年11月7日
16元


248
111年11月10日
16元


249
111年11月14日
16元


250
111年11月15日
16元


251
111年11月22日
16元


252
111年11月24日
16元


253
111年11月25日
16元


254
111年12月10日
16元


255
111年12月27日
16元


256
111年12月28日
16元


257
112年1月25日
16元


258
112年1月26日
16元


259
112年1月27日
16元


260
112年1月29日
16元


261
112年2月9日
16元




編號229至261小計
528元




總計
4,040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5,814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4,040元,計算式:24元(編號5至6)+336元(編號7至18)+3,008元(編號19至159、161至207)+672元(編號208至228)=4,040元。
附表三:(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品項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9月19日
四角手杖
3,880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2
111年9月23日
AND艾樂舒紅外線電毯
2,00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3
111年10月1日
腰護
3,88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4
111年11月10日
中衛醫療口罩50入
20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5
111年12月21日
中衛醫療口罩50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總計
9,760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10,160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9,760元,計算式:3,880元(編號1)+2,000元(編號2)+3,880元(編號3)=9,760元。
附表四:(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品項
金額
證據出處
1
111年8月30日
養命力太強、安素原味
2,932元
本院卷一第175頁
2
111年9月1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75頁
3
111年9月5日
安素原味
406元
本院卷一第177頁
4
111年9月6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77頁
5
111年9月7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6
111年9月8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7
111年9月9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1頁
8
111年9月10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1頁
9
111年9月12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83頁
10
111年9月13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3頁
11
111年9月16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12
111年9月16日
養命力太強
2,700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13
111年9月29日
超級螫合鈣60粒
80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14
111年9月29日
安素原味
174元
本院卷一第189頁
15
111年10月12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9頁
16
111年10月17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7
111年10月21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8
111年10月27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93頁
19
111年11月1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3頁
20
111年11月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21
111年11月7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22
111年11月10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23
111年11月1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24
111年11月15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25
111年11月22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26
111年11月2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27
111年11月25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28
111年12月10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29
111年12月27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369頁
30
111年12月28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371頁
31
112年1月25日
亞培安素(原味、香草少甜)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5頁
32
112年1月26日
亞培安素(原味、香草少甜)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5頁
33
112年1月27日
亞培安素(原味)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7頁
34
112年1月29日
亞培安素液原味
1,645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35
112年2月9日
亞培安素液原味
1,645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合計
19,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