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劉思微
吳欣怡
被 告 邱權珮
邱權常
許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6日宣判,惟因原告於庭後陳明已無訴訟必要而撤回本件訴訟,有113年7月19日民事聲請撤回狀可憑,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