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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劉思微 
            吳欣怡 

被      告  邱權珮 
            邱權常 

            許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6日宣判,惟因原告於庭後陳明已無訴訟必要而撤回本件訴訟,有113年7月19日民事聲請撤回狀可憑,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