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天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遠
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昇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