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Enoch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陳瀚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賽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3,600元(計算式:訂製商品款項353,600元+模具費用2,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