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邱重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