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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義間購買共有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