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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黃維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睿瑜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