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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胡珈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里○地○00號,惟查,被告於本件民國113 年8月19日起訴前之90年2月14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之1,於91年5月6日又移居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後於97年9月22日遷入當事人欄所載新北市新莊址迄今未有異動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