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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晶漾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旭  
被      告  李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1110號(含其上訴之訴訟事件案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1110號(上訴後案號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業經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查,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