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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謝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惟查,被告於本件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訴前之於113年4月12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復於113年8月27日再遷往當事人項所載新北市中和址迄今未有異動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