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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陳仲偉 
被      告  何文添(即何雨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雨婷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雨婷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項目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學貸
90,001元
自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845%
自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2.345%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