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陳仲偉
被 告 何文添(即何雨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雨婷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雨婷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