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陳仲偉
洪衣婷
被 告 何文添(即何雨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項目」欄中關於「就學貸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紓困貸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