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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陳仲偉  
            洪衣婷  
被      告  何文添(即何雨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項目」欄中關於「就學貸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紓困貸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