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6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薛羽紋
被 告 張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茲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變更為今井貴志,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