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鄧介榮
楊舒婷
被 告 陳永恩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3年9月23日宣判,惟因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5,528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適用之程序為小額訴訟程序,自有未洽,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裁定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