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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泓霖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泓霖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工作地、居所均在新竹,因此件還須多次開庭,因工作關係時常請假往返較有難處,故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並非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得聲請移轉管轄之人,故其提出本件移轉管轄之聲請,已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屬本院管轄範圍,是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而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他院。至被告如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例如可連上網路視訊之手機或電腦)而得由本院直接審理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11之1條規定,具狀聲請以遠距視訊之方式進行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