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楊羅瑞蘭(兼楊立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立羣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羅瑞蘭為被告楊立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立羣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2月15日死亡,其死亡時有其母楊羅瑞蘭其繼承人等情,有楊立羣之親等關聯查詢資料可參,原告及上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