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美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