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周德壎律師(即張秀青之遺產管理人)
張益周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楊蕙瑛
諶貞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壎律師(即張秀青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9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64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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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1,000元×307.45㎡×240/10000≒302,5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 | | | | 41,000元×16.63㎡×42/100≒286,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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