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蕭崇羚
被 告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