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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蕭崇羚  
被      告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