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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