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法定代理人 楊淑方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陳昭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