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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86號
原      告  白宮露營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竟恒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吳約貝律師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楊欣梅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