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544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孫世豪
被 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查被告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張淵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訂立車輛租賃契約書,其中第13條後段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上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考,是兩造間存有管轄合意,又原告與被告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均為法人。依上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