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晧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龍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feanyi Uzoma Eboka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