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911號
原 告 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
被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訴訟代理人 鄭石勇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