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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
被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13,83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按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該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承租人對出租人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或請求交付租賃物,均係主張對租賃標的物有一時的占有使用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述標準據以核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有民事起訴狀可稽。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830元(理由及計算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訴訟上請求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備註
1
確認兩造就坐落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屋頂(下稱系爭房屋屋頂)之租賃關係存在。
2,123,250元
①兩造就系爭房屋屋頂所簽立之租賃契約(原證1),租賃期間為太陽能發電系統商業運轉日(即109年10月19日)起算20年屆滿(即129年10月18日)為止,租金則以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10%計算。
②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係以台灣電力公司躉售函文所載購售電費率每度5.1088元乘以發電度數。
③本件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2
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房屋屋頂並為使用收益之行為。

編號2與編號1之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
3
被告應給付原告390,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90,5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併計。

合計
2,513,830元
【計算式:2,123,250+390,580=2,513,830】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電費單統計月份
【A】
原告預估
最低發電量
【B】
原告預估
最低發電收入
【C=B5.1088】
實際發電量
【D】
實際發電收入
【E】
達成率
【F=D/B】
備註
1
109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止
279,598度
1,428,411元
247,649度
1,265,189元
89%
①【B】、【C】均為依原告陳報數字列計。
②編號1至3因已有實際發電量之數據(原證16),故【D】、【E】以實際發電量按【A】之日數依比例計算。
③編號4至20因屬未來之發電量,依編號1至3原告陳報之達成率、併考量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效率將隨時間經過而有自然衰退現象,故預估達成率均依原告陳報之80%計算。
④本件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發電總收入21,232,497元,租金數額為2,123,250元【計算式:21,232,49710%=2,123,2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110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
276,802度
1,414,126元
268,128度
1,369,812元
97%
3
111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274,006度
1,399,842元
256,034度
1,308,026元
93%
4
112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271,210度
1,385,558元
 
1,108,446元
80%
5
113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
268,414度
1,371,273元
 
1,097,018元
80%
6
114年10月19日起至115年10月18日止
265,618度
1,356,989元
 
1,085,591元
80%
7
115年10月19日起至116年10月18日止
262,822度
1,342,705元
 
1,074,164元
80%
8
116年10月19日起至117年10月18日止
260,026度
1,328,421元
 
1,062,737元
80%
9
117年10月19日起至118年10月18日止
257,230度
1,314,137元
 
1,051,310元
80%
10
118年10月19日起至119年10月18日止
254,434度
1,299,852元
 
1,039,882元
80%
11
119年10月19日起至120年10月18日止
251,638度
1,285,568元
 
1,028,454元
80%
12
120年10月19日起至121年10月18日止
248,842度
1,271,284元
 
1,017,027元
80%
13
121年10月19日起至122年10月18日止
246,046度
1,257,000元
 
1,005,600元
80%
14
122年10月19日起至123年10月18日止
243,250度
1,242,716元
 
994,173元
80%
15
123年10月19日起至124年10月18日止
240,454度
1,228,431元
 
982,745元
80%
16
124年10月19日起至125年10月18日止
237,658度
1,214,147元
 
971,318元
80%
17
125年10月19日起至126年10月18日止
234,862度
1,199,863元
 
959,890元
80%
18
126年10月19日起至127年10月18日止
232,066度
1,185,579元
 
948,463元
80%
19
127年10月19日起至128年10月18日止
229,271度
1,171,300元
 
937,040元
80%
20
128年10月19日起至129年10月18日止
226,475度
1,157,015元
 
925,612元
80%
 

 
 
總計
21,232,4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