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吳怡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欣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08元【計算式:98,508(附表二)+1,800(違約金)=100,3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