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9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江俊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