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69號
原 告 潘秀蘭
訴訟代理人 鄭善仁
被 告 張木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所共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花盆1個移除。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該花盆移除所需之費用,而市面上花盆1個之價格大約為新臺幣(下同)220元至240元之間,固有原告提出之蝦皮購物網頁資料可參,惟清除花盆之費用未必與花盆本身之費用相當,而市面上清運公司清運單件物品之價格最低為「桌子」一件約200元,有大捷通環保有限公司之網頁列印資料可憑,爰參酌上開情形核定本件清運花盆1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