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複 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睿網際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20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影印機價值74,961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租金及違約金之金額149,196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計張費用及違約金之金額19,050元=243,207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