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宏勤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翔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佑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3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