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恩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漢
原 告 揚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力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新山莊自治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061元(計算式:298,000+1,061【詳附件】=299,061),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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