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75號
原 告 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拾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752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