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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悅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