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大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59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