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張思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46元,及其中新臺幣70,092元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5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