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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陳柏翰  
被      告  謝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4年4月11日宣判,惟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