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陳柏翰
被 告 謝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4年4月11日宣判,惟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