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送達代收人 王郁瑩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被 告 彭義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