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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被      告  威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心妘  

被      告  楊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負擔後段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