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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428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錢清祥  
被      告  張詠祥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6月27日宣判,惟原告具狀表示其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本件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