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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62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鄭靖儀  
被      告  潘昶遠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