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62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鄭靖儀
被 告 潘昶遠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